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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确定录用后 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
作者:人和 时间:2020/10/19 阅读:2950次

实习就业网(www.shsxjy.com)实习生导语:不管是应届生求职、还是在职人员跳槽,投简历、面试、确认录用通知,这几乎是每个人在求职阶段的必经过程。对求职者来说,确认offer后,在约定的时间报到入职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但企业在候选人未报到之前反悔,录用通知是否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关键在于是否被候选人接受。


如果候选人接受则对企业产生约束力,否则,如果候选人不接受或者虽然接受但是对录用通知上的条件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的话,则本录用通知对企业不具约束力。候选者接受录用通知,而企业撤销,则企业的这一行为,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


阿陈在原单位工作时,把自己的简历发到网上。2019年8月15日,某物资公司联系阿陈聘请法律专员,发邮件给阿陈,通知他2019年8月19日进行面试。8月25日,某物资公司发邮件给阿陈,通知他已被录用,并要求他于2019年9月9日入职。同时向他通报了工资标准、工作时间、身份证件、学历证书等相关事宜。

8月29日,某物资公司再次发邮件给阿陈,以阿陈仍在职,未能及时提供离职证明为由,决定不接收阿陈。同年9月2日,阿陈回复某物资公司邮件,称收到录用通知后已及时辞职,尚未到9月9日录用截止日期,某物资公司拒绝录用的行为违背了其承诺。

之后,阿陈提起劳动仲裁,被仲裁委员会驳回。阿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家物资公司赔偿其因无法继续履行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无法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8555元,并要求一家物资公司承担本案的法律费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19年8月25日某物资公司发出的书面录用通知中,对阿陈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做了详细的记录,并未包含离职证明。某物资公司决定不录用阿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现阿陈因对物资公司的信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物资公司应赔偿阿陈的损失。具体损失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了某物资公司的过失程度,阿陈自2019年9月起未主动求职,阿陈的月薪为3400元。综上,法院判决某物资公司赔偿阿陈经济损失34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无论是应届毕业生第一次求职,还是老员工“跳槽”,在收到申请人发出的录用通知后,都可能面临因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法签订合同的情况。鉴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前违约,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援引《合同法》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来填补。本案是劳动合同未签订成立时缔约过失责任的典型代表。

劳动合同本质上仍然是民事合同,因此在劳动法领域考察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法》并无不同,即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在先合同义务,违反在先合同义务的人有过错,违反在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没有劳动合同如何界定赔偿范围?首先,直接损失通常包括委托人以下直接财产减少:(1)缔约费用,如为准备面试的交通费用、邮电费用、住宿费用等合理损失;(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如用人单位为职工履职而准备培训的费用、为职工租房的费用、相关特殊岗位体检的费用等合理损失。

其次,间接损失,也可以称为机会损失,是指缔约一方因对另一方的信任而丧失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机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丧失与其他单位的就业机会或者丧失与原单位的就业机会的,间接损失难以确定。在具体裁量时,应在1-3个月的工资标准内,综合考虑并合理确定双方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意愿、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等多种因素。

这类案件实务中比较常见,其迷惑性在于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反悔,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为理由进行抗辩。然而正如案例中分析的那样,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录用通知是一个完整的要约,劳动者的回复也是一个完整的承诺,所以这个“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了,公司反悔构成违约,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面对这一类纠纷时,不可拘泥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这样的形式,而要注重合同是否实际成立、当事人是否为合同履行作了相应的准备,违约方是否对守约方造成了实际损失或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来源:实习就业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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