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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造假会造成无效劳动合同!
作者:实习生编辑 时间:2018/4/3 阅读:1879次

实习就业网(www.shsxjy.com)小编导语:简历造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知识技能、学历这些判断是否胜任的信息如有虚假,属于求职者以欺骗的手段影响用人单位录用决定,这构成劳动合同无效。一旦查实,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


最近有人特意来爆破小编了…前几天小编我才吐槽完恶意评论的几位仁兄…没想到现在还有人在之前的文章中“教育”小编…这其中有的非常恶劣…有的长篇大论…总而言之,他们认为“简历造假”在这个时代是正常的、可行的,不该指责造假者,甚至该提倡简历造假行为…在他们看来其他的都是假正经…


他们认为简历造假并不会影响职场氛围,造假只是为了得到工作,而不是破坏职场秩序…不会越过道德的底线…其他的在工作中再去弥补就好…这个想法难道就正常?这不是理想??都造了假了…怎么确保不去越过道德底线??诚信都没了自己都不信自己吧…造假者成功过一次,没人制止的话,下一次就会继续造假,因为夸大自己的履历是可以为自己“加分”的…就是这样的侥幸心理让他成为造假的“惯犯”。

拥护造假行为的黑粉们可能会认为这都不是什么问题,因为现实中这样的“惯犯”有很多,而且他们大多数都成功了,即使没有成功换个地方重新开始便完事了,如果足够幸运,遇到了像之前小编我遇到的那种教人简历造假的面试官,那一切就都能万事大吉了…但这样真的就顺利了吗?入了职就没人追究问题了吗?事实证明,入职后,候选人简历造假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可能会遇到更大的麻烦…

前段时间就出过这样一件事…几年前有位名为小唐的候选人进入一家互联网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入职前,小唐签署过一份《任职承诺书》,其中的内容是:“本人作为公司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结果四年后,小唐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是由于当年小唐在求职时向公司出具的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被公司后续查出是虚假的,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之前签署过的《任职承诺书》,公司决定与小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原来这家公司4年后与公司全体员工又一次重新签署了《任职承诺书》以及《背景调查授权书》,并对公司内全体员工重新做了背景调查,这才发现了小唐造假的行为…对此,小唐不服,并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果仲裁委员会还真支持了小唐的仲裁请求…公司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指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中提到的第二十六条内容是:(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小唐以虚假的学历应聘,获得了销售的工作岗位,显属民事欺诈行为。

面对这些质疑,小唐也提到了一项重要的抗辩理由,他提到当年公司的区域主管知晓他学历造假的情况,但仍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中间还续签了…足以证明公司注重小唐的业务能力,并不予计较其学历造假一事。所以现在公司以学历造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了法律的行为,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欺诈的认定标准之一是对方是否知晓真实情况。公司的区域主管负责管辖员工招聘、解聘等工作,系其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而小唐指出公司区域主管是知晓其所提供了虚假的学历,却仍然作出与其签署、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这表明公司不予追究小唐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因此公司主张小唐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判决公司向小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对此提出上诉,公司指出,虽然区域主管知晓小唐学历造假的情况,但有证据证明其离职时并未向公司汇报该情况,所以公司对小唐学历造假一事是不知情的。对此公司拿出了这份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唐入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并做了虚假陈述等行为,显然已构成了欺诈行为。至于小唐指出的公司知晓其学历造假一事,并不能够确认。无证据证明区域主管已经将小唐伪造学历一事告知公司,其次在续签后公司为小唐更新的人事资料中,小唐的教育程度仍未修改,由此可认定小唐对其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

因此,小唐续签劳动合同时仍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与小唐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小唐没有得到解约赔偿金,并且败诉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此事足以说明简历造假不仅坑了公司,还坑了造假者自己!对于大家来说,就业机会非常重要,有可能会因为简历不够“漂亮”而被向往的工作拒绝…但这总比简历造假被发现要好吧?简历造假=无效的劳动合同,公司有权随时与造假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了半天劲混入向往的公司,却因自己造假的行为又被一脚踢开,这种滋味更不好受吧?

来源:实习就业网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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