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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能否拒绝开具离职证明?
作者:实习生编辑 时间:2018/5/3 阅读:2667次
实习就业网(www.shsxjy.com)小编导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所以,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交接工作,可以与其约定相关的经济补偿金等都于交接完毕时支付。在此要注意:如果双方约定了办理工作交接的时间,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此时,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对抗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许多雇主不签发离职证书,因为工人在移交过程中不合作。所以,雇主能为此辩护吗?《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雇主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时签发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证书,并在15日内向劳动者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程序。工人应当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工作移交。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完成后支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法律义务签发离职证书。工人交出与否不是用人单位签发离职证书的先决条件,因此用人单位拒绝离职,但可以在工人完成工作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如何补偿未能签发离职证书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发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可能对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享受自营职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造成障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雇主应对工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类型的补偿案件,雇主不签发离职证书,一种是补偿失业保险的工人,另一种是补偿由于没有离职证书而造成的工资损失。

1、失业保险福利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签发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对工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绝向雇员发放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雇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失业工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未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多雇主基本上要求工人在进入劳动力队伍时提供分居证书,因为担心雇用未终止与前者的劳动关系的工人。如果工人无法提供证据,可能无法就业,从而造成失业。


来源:实习就业网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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